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市、县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县级市规划、国土、建设、水利、渔业、绿化、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