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航道、航道设施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航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本市境内长江航道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