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航道、航道设施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航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本市境内长江航道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