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符合条件的,可以补办手续。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