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在航道内施工作业,侵占驳岸、护坡或者已征用的航道建设用地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