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不按规定设置航标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或者补设,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