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