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政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因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确需移动、拆迁、拆除航道设施或者造成航道改道的,应当事先经航道管理机构批准,并予以补偿,航道改道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