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政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因生产经营排放、贮存、装卸作业等造成航道淤浅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航道管理机构的要求负责清除。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