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与通航有关的营业性疏浚、清障、打捞作业,其疏浚、清障、打捞物不得污染周围环境,不得弃置在航道、航道边坡及航道岸坡向陆地十米范围内,并应当清运到指定地点。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