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航政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航政管理是指对航道、航道设施、与通航有关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航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有两人以上,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航政管理专用船舶、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和警示灯。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