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各类航道工程建设、维护的服务工作。对外提供勘察测量、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设备、劳务的,可以按照合同或者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