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航道两侧的绿化建设和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其中已征用的航道建设用地的绿化,由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管理。

航道建设用地上的树木、花卉,不得任意砍伐、迁移。确需砍伐或者迁移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

本市境内苏南运河两岸陆域各二十米,应当结合旅游观光和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绿化带。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