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维护第十二条已废止航道维护施工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施工地段设置施工标志和施工船舶作业标志,过往船舶对施工船舶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航道管理机构的船舶、车辆执行航道抢险任务时,在不影响船舶航行和车辆行驶安全的前提下,其航行和行驶的路线、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