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维护第十一条已废止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及航道设施的监测维护,定期进行航道疏浚,及时清除碍航物体,保证航道畅通。航道管理机构在实施航道及航道设施维护任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和索取费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