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市和区、县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供热办公室的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