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已修改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热源厂、换热站、中继泵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