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市供热办公室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供热专项规划擅自建设热源厂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供热专项规划擅自并入供热管网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收费面积每平方米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