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供热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