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许可证、超出许可范围经营或者转让供热许可证的,由市供热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其供热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