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用热户不得私自安装、拆卸、改装、毁坏供热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热计量装置正常计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