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在安装使用前应当进行强制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热用热双方对热计量表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定,检定费由责任方承担。

热计量表的安装、维护、管理、更新的具体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