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室内温度测量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