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七条已修改供热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营业执照,并取得市供热办公室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供热。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供热要求的供热设施;(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四)有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转让供热许可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