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新建房屋供热配套和既有房屋供热补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主要用于热源厂、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供热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管理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