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单户分环改造时,应当将实施方案报所在地的区、县供热办公室备案。供热设施单户分环改造,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因实施单户分环改造给用热户装饰装修造成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因违反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改造时,用热户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