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补救,采取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