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水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改变用水用途的;(二)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的;(三)盗用公共饮用水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