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第二十四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时,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水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知用水户。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