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与水质第十九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检测、监督工作,定期将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检测所需费用不得向供水单位和用水户收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