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与水质第十八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检测制度,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负责供水的日常检验工作,并定期向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