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三章 水源与水质第十七条有效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有计划地开发新水源,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农牧民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