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分散居住不宜实施集中供水、自备取水水质又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用水户,应当推广户用水处理设备,并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