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我省的各级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国家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