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打击报复是指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错误处理,或采取其他手段实施报复,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以各种手段侵害举报人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证人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论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