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公民有权举报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投机倒把、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提倡公民署名举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