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第二条有效公民有权举报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投机倒把、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打击报复。提倡公民署名举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