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对举报有功者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有重大贡献者,给予重奖。对举报人的奖励,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公开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