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经检察机关或监察机关查实,举报人确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名誉、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的,举报人有权向实施打击报复者要求损害赔偿,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