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纵容、包庇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