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对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作出的纠正决定,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