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检察机关或监察机关查实举报人确因举报遭受打击报复的,应依法纠正举报人所受的错误处理,对实施打击报复行为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