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