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处以应缴费用金额1%以上3%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