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未经批准开发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行拆除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处以每公顷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