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而拒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