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引导中医药机构和人员及时申请中医药专利、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帮助开发中医药专利产品、注册专用商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