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科技创新;鼓励具有资源优势、疗效确切、原创性强的中药大宗品种的开发;鼓励药用动植物人工饲养和栽培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生产;鼓励中药企业、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建设中药材示范基地和生产基地。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可以依法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