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督导条例第七条有效教育督导人员包括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特聘教育督学。特聘教育督学、兼职督学和专职督学享有同样的职权。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