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教育督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七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