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被督导单位应当自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督导结论的教育督导机构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诉。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被督导单位。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