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被督导单位应当自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督导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督导结论的教育督导机构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申诉。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被督导单位。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