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督导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实行督导结论通报制度。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导结论通报同级组织、人事、教育等相关部门。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将督导结论向社会公布。组织、人事、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当将督导结论作为考核、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依据之一。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